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-1

    当代物权法

    一、基本概念

    当代物权法,亦称21世纪中国的当代物权法。一种区别于大陆法系古典式物权法的新型单行法。2007年3月1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,是当代物权法的典型代表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,是一部现代性、系统性、综合性、广谱性、广域性、层次性、严整性、透析性、前瞻性、很高权威性、一般均衡性的财产法,是21世纪古为今用、洋为中用、高屋建瓴、继往开来的集大成的成文法。国家、集体、集合、个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关系、物权关系、担保关系、法律关系、法锁关系、信托关系、合同关系、对世关系、排他关系等非常复杂,在总共247条中概括性地作出了规定。

    与传统的物权法相比,当代物权法有以下主要特征:

    第一,属于宏观物权法范畴。大大充实了物权法内容,适用范围更加广泛。传统的物权法只关注私物权的一面,对于国家的、集体的、集合的或者混合的、其他人的物权并不关注,所有制与所有权关系以及公益物权与自益物权、私益物权等物权关系很模糊甚至于根本没有规定,而宏观物权法均有规定。传统的物权法将关于财产关系、物权关系、担保关系、法律关系、法锁关系、信托关系、合同关系、对世关系、排他关系等关系简单化,影响到立法质量与法律的效力。所有这些,宏观物权法能够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进行全盘处理。

    第二,属于复式物权法范畴。包含了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的内容,并且其中穿插了制度物权法系的部分内容,包括多种所有制和复合所有制在内。传统的物权法一般不涉及到制度物权法系,不利于物权法制教育,容易导致物权关系狭窄化、模糊化和义务人自由化,随着时代的变迁,一些物权法律效力呈现衰减之势。而复式物权法可以将制度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、担保物权法之间的法律关系理顺好,从而增强综合法律效力。复式物权法除了以上特点以外,还在有形物权基础之上增加了无形物权,还在有物权基础之上增加了无物权、零物权、除物权、减物权和负物权以及正物权、加物权、固定物权等,对于所有权的4项权能和用益物权的3项权能规定也很到位。

    第三,属于城乡一体化物权法范畴。包含了城市社会和乡村社会两个方面的物权法规范。传统的物权法主要集中于乡村社会的物权类型,极少涉及到或者根本没有涉及到城市社会的物权类型,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社会的到来,一些旧的物权对象随着消亡,一些新的物权对象没有及时补充,使得这种片面性的物权法变得越来越糟糕。而城乡一体化物权法能够弥补以上瘕疵,物权法律内容自废现象则很少发生,保障了物权法的生命力。

    第四,属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物权法范畴。传统的西方物权法,是纯粹私有经济类型的物权法,称之为“小而不全”的单向物权法,不包括公有制、共有制和集合混合所有制、其他所有制在内,谈所有权而回避所有制。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物权法,市场经济、计划经济以及非经济类型的物权类型,公有制、共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的物权类型均应有尽有,称之为“大而全”的多向物权法。

    第五,属于最新型的物权法范畴。传统的物权法具体体现为法理旧、体例旧、条款旧、模式旧、应用技法旧,他们硬是把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对谋篇布局,束缚了物权法的自由发挥。由于是微观物权法、单式物权法、乡村社会物权法和纯私有经济物权法、纯市场经济物权法,并且受法典化格局的束缚,决定了它们整个的越来越陈旧,越来越不合时宜。中国物权法是21世纪最新型的物权法,能够在古为今用、洋为中用的基础上推陈出新,高屋建瓴地建造最具

    时代感的全新的物权法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权法,既不同于中国以往的任何一部旧物权法,也不同于其他东方国家的物权法,更不同于西方的古典式物权法。

    以法国、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物权法,起源于古罗马法及日耳曼法两大成文法,是以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所有权制度。而所有权制度,又可以追溯至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公元前1792-公元前1750汉穆拉比主持制定的。尽管大6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-1

    当代物权法

    一、基本概念

    当代物权法,亦称21世纪中国的当代物权法。一种区别于大陆法系古典式物权法的新型单行法。2007年3月1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,是当代物权法的典型代表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,是一部现代性、系统性、综合性、广谱性、广域性、层次性、严整性、透析性、前瞻性、很高权威性、一般均衡性的财产法,是21世纪古为今用、洋为中用、高屋建瓴、继往开来的集大成的成文法。国家、集体、集合、个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关系、物权关系、担保关系、法律关系、法锁关系、信托关系、合同关系、对世关系、排他关系等非常复杂,在总共247条中概括性地作出了规定。

    与传统的物权法相比,当代物权法有以下主要特征:

    第一,属于宏观物权法范畴。大大充实了物权法内容,适用范围更加广泛。传统的物权法只关注私物权的一面,对于国家的、集体的、集合的或者混合的、其他人的物权并不关注,所有制与所有权关系以及公益物权与自益物权、私益物权等物权关系很模糊甚至于根本没有规定,而宏观物权法均有规定。传统的物权法将关于财产关系、物权关系、担保关系、法律关系、法锁关系、信托关系、合同关系、对世关系、排他关系等关系简单化,影响到立法质量与法律的效力。所有这些,宏观物权法能够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进行全盘处理。

    第二,属于复式物权法范畴。包含了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的内容,并且其中穿插了制度物权法系的部分内容,包括多种所有制和复合所有制在内。传统的物权法一般不涉及到制度物权法系,不利于物权法制教育,容易导致物权关系狭窄化、模糊化和义务人自由化,随着时代的变迁,一些物权法律效力呈现衰减之势。而复式物权法可以将制度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、担保物权法之间的法律关系理顺好,从而增强综合法律效力。复式物权法除了以上特点以外,还在有形物权基础之上增加了无形物权,还在有物权基础之上增加了无物权、零物权、除物权、减物权和负物权以及正物权、加物权、固定物权等,对于所有权的4项权能和用益物权的3项权能规定也很到位。

    第三,属于城乡一体化物权法范畴。包含了城市社会和乡村社会两个方面的物权法规范。传统的物权法主要集中于乡村社会的物权类型,极少涉及到或者根本没有涉及到城市社会的物权类型,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社会的到来,一些旧的物权对象随着消亡,一些新的物权对象没有及时补充,使得这种片面性的物权法变得越来越糟糕。而城乡一体化物权法能够弥补以上瘕疵,物权法律内容自废现象则很少发生,保障了物权法的生命力。

    第四,属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物权法范畴。传统的西方物权法,是纯粹私有经济类型的物权法,称之为“小而不全”的单向物权法,不包括公有制、共有制和集合混合所有制、其他所有制在内,谈所有权而回避所有制。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物权法,市场经济、计划经济以及非经济类型的物权类型,公有制、共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的物权类型均应有尽有,称之为“大而全”的多向物权法。